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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日期:2021-08-16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

用,促进地勘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本级及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系与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本规定所称内部审

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全面覆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局设立两级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局内部审计机构和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局属单位队伍规模较大或有内设机构编制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队伍规模较小,审计业务量少或没

有内设机构编制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员,并在除本单位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内设机构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的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的要求,依据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实施审计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审计、会计、经济以及审计工作所需的其他相近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工作背景。单位应当在时间和经费等方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聘任,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职审计员应定期轮岗,轮岗期未满的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无故撤换。其任免、调动,除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外,应及时向局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回避制度,当遇到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由审计组的派出机构决定是否回避。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权申请要求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局系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条例、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局系统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各项审计制度、办法;

  2.检查、指导、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5

  3.贯彻审计全覆盖要求,制定局系统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局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5.组织开展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相关经济指标审计及局属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审计;

  6.组织开展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投融资管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等情况的审计;

  7.根据局党委安排,组织开展全局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专项审计;

  8.组织开展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整体素质;

  9.总结、交流、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推荐、评选、表彰、宣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10.配合、联系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局系统及所属单位进行的审计工作;11.负责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审计档案的规范管理,审计信息化工作规划、应用等日常工作;

  12.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

况审计;

  4.组织完成局内部审计机构交办及本单位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

  5.做好内部审计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档案的规范管理;

  6.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及时反馈审计信息,按时报送有关计划、总结、统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备案等资料;

  7.办理本单位领导和局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2.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3.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价;

  6.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7.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情况;

  8.所属单位、企业的经营目标考核及租赁、兼并、关闭、停业、撤销、破产清算;

  9.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主管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局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以下文件或资料:

  1.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审计制度;

  2.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项目调整计划;

  3.内部审计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统计报表;

  4.要求备案的审计报告;

  5.典型审计经验和审计论文;

  6.审计工作总结和日常审计信息;

  7.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行使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会计账簿和凭证、统计报表、经济活动分析、相关经济合同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单位办公会议记录、内部规章制度、办法、规定等文件;

  3.社会审计、税务、工商、物价等中介组织或国家执法机关出具的验证报告、检查文书和处理处罚决定书等;

  4.以往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意见及建议的落实情况等;

  5.其它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本单位研究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办公会议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定的活动。

  (三)审计时行使下列权力,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盘点现金和其他实物资产;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料、文件、合同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2.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经批准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根据审计结论,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提出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效益的审计建议;对违反财经法规或

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并检查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意见。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主管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人员,提出处理和追究责任的建议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部署及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计划,同时报上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 3 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对需要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和安排审前调查的审计事项,应提前 10 15 天下达审计自查纲要和审前调查提纲。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项目,须由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与第三方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按照预定的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审查;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做好原始资料取证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签字)认证。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派出机构请示汇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经核实、研究后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调整,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局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须经局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其他专项审计报告须经决定(委托)该审计事项的机构(部门)以会议形式集体审定后印发。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会议议定的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或决定,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委托机构做出;审计事项由上级审计机构授权或委托下级审计机构负责实施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上级审计机构做出。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应在审计意见书生效之日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提出。被审计对象在审计意见书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应将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审计意见书或决定下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实行审计回访,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和追踪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办理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应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成果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和程序实施审计所取得的被审计单位某方面或整体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等的审计信息,主要包括整体评价、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成果运用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计项目全部程序后,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针对有关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成果运用的总原则是审而必用、审改结合、以审促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成果运用的主要形式:

  1.按规定的方式、范围和程序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2.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反馈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

  3.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

  4.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督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5.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提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督促的工作机制。内部审计成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审计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修订权由局审计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地审〔2006173号同时废止。